海关扣留货物该怎么办?

2021-10-15

一、货物被怀疑侵权,海关启动查封扣押程序。

进出口货物被怀疑侵权后,海关将启动查封扣押程序。海关启动查封扣押程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所谓的被动程序,即根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第二种方式是主动程序,海关主动发现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申请。

对于第一种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要求海关以足够的侵权证据和担保扣留侵权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海关提交申请。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人还应当遵循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文件和证据。

知识产权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应当向海关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明显存在。知识产权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要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未经许可,在货物上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实施其专利。

这种方式比较苛刻,要求:(1)表明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和证明;(2)侵权货物收发货人、货物名称规格、进出境时间、航班航次等信息;(3)平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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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依职权主动发现并通知权利人的程序,是指海关在实施货物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必须首先在海关备案),主动通知权利人,然后权利人决定是否申请扣留。启动这种方式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没有知识产权备案,海关不会关注。这种方式启动的一般条件是:(1)知识产权海关备案;(2)海关在货物监管和检中发现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是否申请扣押。

二、被认定侵权,货物被海关扣留

被拘留的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查封没收。

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书面通知知知识产权人以下已知情况: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信息。

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收购意愿的,应当将货物转让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侵权特征可以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第(一)、(二)项处置的,应当销毁。

知识产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销毁侵权货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知识产权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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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

海关对侵权案件的处理,经调查认定被扣商品侵权后,方可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因此,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后果、配合调查等情况,这与一些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不同。例如,分类申报错误导致税款少,违规行为处于待确认状态,案件事实清楚。

当侵权行为与虚假申报等其他违规行为同时存在时,大多数只确认侵权违规行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可以理解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对处罚结果较重的行为进行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同一当事人分别对同一批货物实施两项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范围,选择重处罚。

四、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收侵权货物,处以价值不足3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宝同律师(微信:13917219966)带领的海关律师团队,专注对潜在的海关法律风险进行初期检查及识别,为贸易及海关相关的风险和合规性提供强有力的解决方案,并且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性内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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